《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联系我们 |
湖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7栋B座2楼
联系方式:陶先生 027-81560196
全省客户服务热线:400-848-4166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11-2366
©2016 Hubei Best Wonder Technology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4019610号-2 |580信息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