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我们 |
湖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7栋B座2楼
联系方式:陶先生 027-81560196
全省客户服务热线:400-848-4166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611-2366
©2016 Hubei Best Wonder Technology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4019610号-2 |580信息化平台